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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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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足球体育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23 23:50:4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无第十二条公司依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3.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5.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能够最终靠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能够最终靠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10.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11.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2.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3.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1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仍应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另外的股东造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制股权的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制股权的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制股权的人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制股权的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制股权的人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四十条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无第四十三条企业来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票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能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股票账户卡、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发行债券;(七)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的对外担保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另外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权激励计划;(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种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方法,为股东参加删除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允许超出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允许超出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本本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允许超出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允许超出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别的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紧密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将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做申报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另外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允许超出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允许超出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与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与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到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升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升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无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能够直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做出详细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送达(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别的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别的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能够最终靠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经过仔细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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